当然,“挂靠、走票”行为隐蔽性强,发现难度大,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往往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,已做好了攻守同盟。这就要求有关职能部门“以法律为准绳”,动真碰硬,敢作敢为,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,练就“火眼金睛”,一旦发现,严惩不贷。同时,依靠和发动群众,借助社会力量发现和举报药品“挂靠、走票”行为,发现一起,严打一起,绝不能让“挂靠走票”有“市场”,绝不能给制售假劣药和制毒贩毒提供可乘之机。这是有关职能部门应有的职责和担当,也是公众的基本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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